其他权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
权力事项编码:3711001005104
实施主体:市人防办
实施对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规定兼顾人防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第11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实施机关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层级为设区市、为其他权力。
承办机构:行政许可科0633-8717068